设置字体大小:【大 中 小】 【打印】 【页面调色板 】 发布时间:2014-10-27
办理木材运输许可证的有关规定
一、凭证运输范围
1、木材类
⑴原木、原条:各种规格原木、小径木、坑木、电杆、桩木、造纸材、次加工原木、杉原条、等外材等;
⑵锯材:各种规格板材、板条、板方、枕木等;
⑶商品薪材、条、条编、杆;
⑷制品:人造板(包括胶合板、刨花板、纤维板、细木工板、旋切单板等)、地板块、集成材、木片、木屑、卫生筷、半成品木制家俱、木炭、龙骨、木线以及各种木制工具把柄。
2、竹材类
⑴原材:楠竹、淡竹、毛竹、杂竹、刚竹、斑竹等;
⑵制品:胶合板、地板、卫生筷、竹席和竹帘等的半成品竹制家俱。
二、什么情况下不用办理木材运输证
1、运输木材不出县(市)境的,不用办理木材运输证。
2、运输下列木、竹材和木、竹制品,不用办理木材运输证。【《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公布木材凭证运输范围的通知》(豫林政〔2000〕83号)】
⑴原木、锯材等不超过0.5m3,商品薪材、竹原材、木炭等不超过500kg,半成品家俱、竹席等不超过5件;个人装修房屋使用的人造板每一品种不超过80张,总数不超过320张;木龙骨不超过300m,木线不超过300m;
⑵木制农具、成品木(竹)家俱和木(竹)制工艺品;
⑶个人搬家携带自有的旧房木及旧木(竹)制家俱;
⑷建筑使用过的竹踏板。
三、不得发放或者应予收回木材运输证的情形
1、未按规定提供证明文件的;
2、已完成年度木材运输总量计划的;
3、提交的证件属于伪造、涂改等无效证件或者是通过不正当途径获得的运输证的;
四、申请木材运输证,须提交的证明文件
1、木材检疫证明;
2、木材生产单位和个人自伐的木材,持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,交纳育林费;
3、需二次运输的,凭原起运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运输证件。原证在换发时由发证机关留存备查;
4、从木材交易市场购买的原木、原条、锯材和竹原材,持木材交易发票和育林费票据,其他类别木材持木材交易发票;
5、从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购买的半成品,持套印《税务机关发票监制》的交易发票、《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》(副本)。
五、木材运输证的签发
受理木材运输证申请的部门,依法审核上述规定的证件、票据,对符合规定的,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签发木材运输证。签发木材运输证,除备注栏外,其它各项均应填写齐全、清楚。